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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开放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电梯使用管理办法
栏目:法规制度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05-31 10:38:02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等法规,为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和乘客的安全,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机构设置

第一条 学校成立电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分别由校长和分管后勤、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校长办公室、保卫部(处)、基建处、后勤服务集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学校电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电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后勤服务集团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后勤服务集团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条 后勤服务集团是学校电梯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校电梯实施综合管理。

第三条 受学校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是电梯使用单位,对学校两校区电梯使用、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 部门(岗位)职责

第四条 后勤服务集团职责

(一)贯彻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二)负责以合同的形式委托服务企业并明确电梯使用管理权单位;

(三)负责向学校申报预算,确保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必要的经费投入;

(四)负责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公司加强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

(五)负责落实维保单位,按照规定对学校电梯进行维修保养。

第五条 相关责任单位(部门)

(一)保卫部(处)负责电梯运行的日常监控和相关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

(二)基建处负责采购和安装符合电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电梯;

(三)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定期组织电梯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电梯事故隐患,相关记录由后勤服务集团存档。

第六条 物业服务公司职责

(一)对校园内电梯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二)依法配备具有资质的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三)为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对涉及电梯运行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听取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并报后勤服务集团同意;

(四)常态化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并按照要求制定填写每日安全检查记录、形成每周安全排查整治报告、每月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等配套文件,客观、真实地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确保责任落实有记录、可核实;

(五)明确专人负责及时登录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企业端/微信小程序,开展相关信息录入及附件上传工作。

第七条 电梯安全总监的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电梯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电梯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电梯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电梯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电梯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电梯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学校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学校要求的其他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 电梯安全员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学校电梯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三)妥善保管电梯专用钥匙和工具;

(四)组织对电梯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对电梯进行日常巡检,引导和监督正确使用电梯;

(六)对电梯维护保养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

(七)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在发生故障和困人等突发情况时,立即安抚相关人员,并组织救援;

(八)编制电梯自行检测和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电梯自行检测、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九)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电梯故障、排除故障,参加电梯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十)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学校要求的其他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电梯保养与维护

第九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工作,由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电梯维保工作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负责,每15天进行一次维保,包括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十二条 电梯维保检查必须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检验与检修,并作好记录。

第十三条 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作好记录。

第十四条 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人员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工作,详细记录可能存在的隐患问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并上报。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规作业。

第四章 电梯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在遇到电梯故障导致乘客被困时,电梯监控室及时通知电梯安全员和维保人员。

第十九条 在紧急情况如火灾、地震发生时,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并疏散乘客。

第二十条 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单位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生电梯安全事故,知情人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后勤服务集团;后勤服务集团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学校领导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赶赴现场处置。

第二十二条 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

第二十四条 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现场负责人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避免自身伤害。

第五章 电梯安全乘坐须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电梯均属客梯。乘坐客梯注意载荷,如发生超载请自动减员,以免发生危险。客梯禁止作为货梯使用,严禁载运超长超大、漏水货品及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六条 乘坐电梯时请勿在轿厢内乱蹦乱跳,左右摇晃,以免安全开关误动作或因轿厢刮蹭影响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当电梯门快要关上时,不得强行冲进电梯,不得背靠厅轿门站立以阻止电梯关门。不得一只脚在内一只脚在外停留,避免人员受伤。

第二十八条 进入电梯后不要背对轿门,以防止门打开时摔倒。不得退步出电梯。进出电梯时须注意是否平层。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轿厢内吸烟,更不得将烟头丢入地坎缝隙以免引起火灾。

第三十条 电梯因停电、安全装置动作、故障等原因发生乘客被困在轿厢内时,乘客应保持冷静,及时用呼叫按钮与电梯值班人员取得联系。

第三十一条 乘客被困在轿厢内时,严禁强行扒开轿门或企图从轿顶安全窗外爬逃生,以防发生人身剪切或坠落伤亡事故。

第三十二条 乘客发现电梯运行异常,应立即停止乘用并及时通知电梯安全员前来检查,切勿侥幸乘用或自行采取措施。

第三十三条 发生火灾、地震、水淹时,应采用消防通道疏散,禁止搭乘电梯逃生。轿内乘客应设法尽快地在最近的安全层撤离轿厢。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监管不力,对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整改不到位;

(二)未按电梯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三)发生事故不及时上报或者瞒报虚报。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公司出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等情况,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罚的,学校根据合同约定扣除物业服务公司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电梯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罚的,学校根据合同约定扣除物业服务公司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电梯乘用人违反乘坐须知,导致电梯发生事故或损坏,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