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开放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鄂办发〔2014〕1号)《湖北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4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正面清单的通知》(鄂财函〔2021〕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接待类别:
1.国内公务活动:一般指外地单位到校参加会议、检查考核、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执行任务、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2.同城公务活动:一般指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单位到校参加会议、检查考核、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执行任务、请示汇报工作等同城公务活动。
3.外事公务活动:一般指外国国籍人士,包含但不限于外籍教师;国境外院校机构人员、专家学者;海外华裔青少年、海外华文高校教师;港澳台地区高校、组织、机构的相关人员来校考察调研、学习交流、参加会议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学校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公务接待应有公函,包括工作联系函、邀请函、会议通知、检查考核通知或其它能证明产生公务接待活动的证明材料。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五条 学校公务接待执行审批制度。所有公务接待须填写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分级授权审批,一次性接待费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按照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1.上级领导机关、业务主管单位(部门)领导来校检查指导工作,兄弟院校校级领导来校考察交流工作,体系办学点、合作办学单位领导来校调研和洽谈工作,以学校名义邀请的客人、由校级领导接待的外来单位客人,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接待。
2.其他来校联系具体业务工作,各单位(部门)邀请的客人,由相关单位(部门)负责接待。
3.外事公务活动来访客人,由外事处负责接待。
第六条 公务接待开支范围:接待工作餐,租车费,邀请外单位人员来校参加活动产生的住宿费和往返交通费。
第七条 公务接待标准
(一)接待工作餐
1.国内公务活动
(1)标准上限(含普通茶水、饮料):省部级干部200元/人/次,厅局级及以下干部为150元/人/次。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照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
接待单位和派出单位领导的工作人员(司机、秘书),如果属于接待或陪餐人员,按接待费标准就餐。如不属于公务接待范围,均按照同城工作简餐每人次不超过40元的标准就餐。
(2)公务接待次数和陪餐人数: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接待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用餐要求:国内公务接待一律不得提供香烟、不安排饮酒、不提供高档饮料,可安排普通饮料、茶水。
2.同城公务活动
因工作时间较晚、返程距离过远或者当日需要联系工作的同城公务活动,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简餐,标准为40元/人/次。
同城公务活动需延续多天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简餐,工作简餐不安排陪餐人员。
3.外事公务活动
确因国际合作交流需要,可安排宴请,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外宾5人(含5人)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在1:1以内安排;外宾人数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外事接待宴请标准上限为300元/人/次(含酒水、饮料)。
外事活动需延续多天的,可根据工作需要为外宾安排日常伙食,外宾日常伙食费标准为300元/人/天(含酒水、饮料)。
(二)租车费
按照厉行节约要求,依据学校用车制度及用车流程,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按照“对等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需要安排用车。租车费用报销依据学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报销流程。
(三)住宿费、往返交通费
凡来我校检查、考核、调研、访问、交流的所有外地单位,住宿费、往返交通费一律由来访单位自行结算。学校组织开展活动邀请外单位人员参加,根据实际需要,由学校安排住宿、往返交通并支付费用,费用支出、报销标准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第八条 接待费报销需一函一事、一事一结、及时报销,承办单位(部门)负责财务结算报销。
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公务接待报销凭证包括:派出单位公函,接待事前、事后审批单,财务票据(含公务卡刷卡消费单、发票、用餐菜单、住宿清单、车票等),接待费报销单等。
事后审批单含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
财务报销审核人员应认真审核报销手续,不得出现超标准、超规格接待和手续不齐全等现象,严格执行学校财务报销管理相关制度予以报销。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不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跨地区迎送,不在校内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过分宣传,不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接送参加会议、培训的人员,为执行公务提供必要的方便等一般意义的接机、接站不受限制。
第十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安排公务接待,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国内来访接待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外事接待可视情况安排赠礼,具体按照《湖北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4号)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进行问责,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政务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的大型活动,确需提供用餐的,参照此办法中的“同城公务活动工作简餐”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鄂电大字〔2018〕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