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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医疗及报销工作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作者:ebaitiancms  来源:http://210.42.160.51:8088/   时间:2016-03-30 00:00:00 点击:

    鉴于今年第一季度医疗费用大幅超过上级核定的预算标准,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医疗报销工作,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在实地考察兄弟高校做法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特就医疗及报销工作重申如下要求:
    一、公费医疗必须在学校定点医院就诊
   (一)本地就医
   学校定点就诊医院及科室:
    综合医院(9所):湖北省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湖北省直属机关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武汉总医院(原陆军总医院)、湖北省中医院、鄂州市中心医院、鄂州市中医医院。
专科医院科室(5所):武汉六七二中西医结合医院(只限骨伤科)、武汉市第三医院(只限烧伤科);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武汉市妇幼保健院(只限妇科、儿科)、湖北省肿瘤医院。
   (二)外地就医
    因公出差或因急病不能到指定医院就诊,可就近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挂急诊,待病情稳定后,应转诊至学校定点医院治疗,报销时凭医院病历及急诊证明经审核后可按定点医院报销。
   由于武汉市地区医疗条件比较完备,教职工患病原则上不建议转往外地治疗。
   二、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必须严格遵守上级有关文件
   1.公费医疗药品范围
   教职工公费医疗用药严格按照《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第四版)》执行。
详细请查询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网站
http://www.hbwsjs.gov.cn/gyb/select_page.jsp查询),凡不属公费医疗用药或非定点医院外购药品不予报销。
   2.治疗项目范围
   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公费医疗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详见附件:湖北省卫生厅、财政厅文件 鄂卫发【2002】5号文、【2004】102号文)。
   3.凡保健、疗养、美容、整形、矫治、理疗等产生的相关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三、审签报销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一)报销时间:门诊患者每年两次,分别在6月底、11月中旬,住院患者每季度报销一次,具体时间在校内办公网上另行通知。
    (二)报销流程:教职工备齐就诊病历、票据清单(住院患者须带出院小结)等材料→学校聘请的医疗专业人员对相关凭据材料初审→学校医疗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住院)→财务负责核算。审核签字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若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
    (三)报销凭据:校外门诊就医,报销时需提供本人病历、费用明细、双处方单一联(必须加盖公章)、发票;住院就诊,报销时需提供病历、住院记录、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必须加盖公章)、发票。要求治疗时间、治疗项目、药品名称、数量、价格相吻合,凡有出入或不明确者,一律不予报销。
    四、公费医疗必须严格限定本人使用
   公费医疗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变更使用对象。以下情况,一经查出,除对直接责任人追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将予以全校通报;情节严重者由学校纪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1.将本人医疗病历转借他人就诊;
    2.持他人病历冒名就诊;
    3.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多报冒领医疗费用者。

    五、需要着重提醒报销前的准备工作
    1.享受公费医疗的教职工一定要认真学习公费医疗相关文件和政策。对于就诊和报销政策问题把握不准的,可查阅相关文件或向学校医疗负责人进行咨询。
    2.患者在就诊时,一定要向医生说明自费治疗、用药情况,避免出现无法报销情况发生。
    3.患者在诊治结束后,一定要认真查对各种资料票据,要做到信息完全相符,否则不予报销。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它未涉及到的医疗问题将严格按上级及学校医疗的相关文件执行。


    附件:
    1. 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第四版)药品清单(供参考,以网上查询为准)
    网络查询http://www.hbwsjs.gov.cn/gyb/select_page.jsp

    2.湖北省卫生厅、财政厅文件 鄂卫发【2002】5号

    3.湖北省卫生厅、财政厅文件 鄂卫发、【2004】102号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