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开放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节约型高校,增强师生节约意识,提高用能效率和安全,降低办学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教育部、湖北省关于节能减排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校园水电正常合理安全使用,倡导节水节电,规范用水用电行为,防止和杜绝水电浪费现象发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供水供电的单位(部门)、校内社会服务合作企业、商业门点及个人。
第二章 水电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后勤服务集团是学校水电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保障学校水电正常供应和节约效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学校水电设施设备管理。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编制学校用水用电计划和预算,明确水电管理的目标任务;完成水电费收缴;制订水电设施、线路维修改造计划并实施;校内单位(部门)新增或临时用水用电的审批;校园水电管网和建筑物水电竣工图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代表学校与行业主管部门、服务单位的水电业务联系和对外结算工作;监督考核社会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 配电中心和二次供水系统等场所须配备持有专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管理,区域配电、二次供水设备设施实行常态巡查巡检制,定期维护,做好值班检查记录,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安全运行。
第七条 校内水电计量表的安装、拆除、锁封、校验等由后勤水电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实施。校外施工单位在校内用于施工的水电计量表装拆,须报后勤服务集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校内单位(部门)履行“谁使用,谁负责”主体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水电使用管理工作,不得随意停水停电,因设备安装等原因需停水停电的,应提前2日到后勤服务集团报备并通知相关使用单位(部门)。遇突发事件,可先行停水停电,但应在第一时间报后勤水电管理和安全保卫部门。
第九条 学生管理部门应做好学生用水用电安全教育工作。安全保卫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水电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水电使用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社会服务企业根据合同负责约定范围内水电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定时对合同约定区域水电设施设备、线路进行检查,定期维护,做好值班记录,确保水电正常安全运行。
第三章 用电管理
第十一条 凡由学校供电的单位(部门)、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含集体宿舍)区住户、大学生创业中心、社会服务企业、商业门点等部位应装表计量,后勤服务集团能源管理平台实行统一汇总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校供电线路上擅自乱搭乱接,因大型活动、工程施工、实训室建设、经营服务等需要临时用电的,须在事前2日向后勤服务集团提出书面用电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单位(部门)新增大功率电器设备的,应在项目立项阶段向后勤服务集团提交书面技术参数说明和技术要求,经可行性审核论证方可立项。因设备安装项目需进行线路改造的,应纳入年度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实行定额供电,按每生每月8度定额标准提供免费基础电量,超额部分用电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校内工程施工企业和经营性用电,由后勤服务集团按上级供电政策文件核定电费标准据实收取。大学生创业中心用电按学校会议纪要办理。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 凡由学校供水的单位(部门)、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含集体宿舍)区住户、大学生创业中心、社会服务企业、商业门点等部位应装表计量,后勤服务集团能源管理平台实行统一汇总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我校供水管网上擅自私接管路、供(取)水点,因工程施工需要用水,须在事前2日向后勤服务集团提出书面用水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取水点取水。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实行定额供水,按每生每月3吨定额标准提供免费基础水量,超额部分用水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 校内工程施工企业和经营性用水,由后勤服务集团按上级供水政策文件核定水费标准据实收取。大学生创业中心用水按学校会议纪要办理。
第五章 节水节电管理
第二十条 后勤服务集团要加大全校节能宣传力度,做好水电使用监测、分析、统计和通报工作,完善节能工作责任机制,杜绝跑冒漏滴现象。优先采购使用先进节能设备器具,积极推进技术节能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安全、合理用水宣传教育引导,增强师生节水节电意识,养成爱护水电设施设备、安全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
第二十二条 空调、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减少待机时间,下班时应切断电源。实习实训设备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断电。
第二十三条 科学环保使用空调,除特定用途外,夏季日最高气温30℃以上,冬季日最低气温8℃以下,方可开启空调;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常态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应关闭门窗。
第二十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在使用水电过程中,发现设备设施损坏或跑冒漏滴现象,有义务及时在校园报修平台报修;发现私自拉接水电管线行为,有义务向安全保卫部门和后勤水电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进入校园施工或设备安装企业在使用校园水电管线过程中,造成管线损坏和停水停电事故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偷水偷电行为,一经查实,除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移交安全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水电管理规定》(鄂电大字[2001]027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开放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校园临时施工用水用电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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